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加强全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黎浩;联系方式:0771—2260365;工作邮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散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改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含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五)限额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六)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充电设施(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等)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和不涉及建筑主体改扩建的城市更新项目。
(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限额以下的自建房新建、改扩建工程(在此范围外的农民自建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为主。鼓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建筑业等企业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督导、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消防、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信息上报。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无故拒绝或阻碍。
(四)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小散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不改变其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和责任。
(五)限额以下的3层及以上城乡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六)对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和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措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对影响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五)在城镇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施工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七)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十一)工程涉及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操作者要对动火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动火设备。
第三章 属地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组织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强小散工程监管的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对辖区各县(市、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补贴等激励机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组织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小散工程监管的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对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活动予以补贴等激励机制,统筹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力量,推动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三)建立本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登记制度。
(四)督促建设单位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二)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施工安全信息登记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三)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登记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登记;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四)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五)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六)组织街道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七)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督促应该申请消防验收的小散工程在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一条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统一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于小散工程开工前,在信息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并上传施工安全承诺书。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施工安全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类经营许可的小散工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行登记或者按以下规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无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信息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受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信息登记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或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
(二)属于违法的建设活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小散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在巡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安全隐患及相关问题上传信息系统。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二)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发现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或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小散工程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