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沟通对接,今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了徐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如发生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据介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前往单位注册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各缴存银行合作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职工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亦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义务,职工相关权益若受到侵害可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12329咨询反映。
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推进集体协商凝聚共识,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为职工依法享受权益提供有效途径,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能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徐金宣
2024年7月18日《中国建设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