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做好我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面向我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共二十二条,从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的开立、押金的存入和退还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划转及退还流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押金、租金按要求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办法》规定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为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明确了押金、租金的具体退还流程。《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在选定银行开立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方面,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办法》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银行开立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账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办法》进一步明确,账户的开立银行应当按照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令划转资金。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查询渠道,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监管系统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余额;另一方面明确加强执法监管,规定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保障租赁当事人押金、租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