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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玉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12作者:admin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玉(苏建安B(2015)1016430)作为项目经理,未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钢结构屋面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1号)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15)1016430)1年(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2/6/art_8712_1109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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