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验收工作,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建筑业新技术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充分应用,有力支撑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省级示范工程申报验收工作,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完善了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
二、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 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省级示范工程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所需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需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需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明确了已立项省级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要求。省级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持续优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做好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的文字、影像记录,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按要求向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
(四)明确了省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现行国家和省有关验收标准规范,未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应在工程交付前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方式进行验收评审。
(五)明确了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省级示范工程处理方式。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工程,并予以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