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我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受托于招标人,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虽然不直接承担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但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从业门槛的降低,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很多专业力量薄弱、无从业经验的企业也进入了代理队伍。有的专业水平低、代理质量差,有的法纪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针对代理行业现状,为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助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制定出台了《通知》,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7.《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总体要求、评价方法、评价得分、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和相关要求等五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该部分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评价对象、评价原则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二)评价方法
该部分明确了信用综合评价采用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进行。评价系统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布。
(三)评价得分
该部分对信用综合评价分的组成进行了明确,即由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从业条件即可获得基本分70分;良好信用得分实行加分制,满分30分,主要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业绩、专业人员、专业培训等内容进行评定;不良信用扣分实行减分制,主要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不良行为进行扣分。
(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
该部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确认方式进行了明确。
基本信息、专业人员、专业培训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系统上进行变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项目代理业绩由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采集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前,应当下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五)相关要求
强调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不按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依纪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附件: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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