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12月28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9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21年6月10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明确了有关罚则。2020年《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1年,《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要求,本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通知》的起草和出台,对于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责险工作的推广,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责险监管体系的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等。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通知》出台的目的及意义。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安责险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保险机构参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服务的广度、深度,切实发挥安责险助力施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积极作用。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本质建设的有效抓手。
(二)明确承保与投保模式。从施工企业依法投保、投保方式公平有序、保险机构合理承保、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等四个方面推进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责险,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险机构要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特点,设计满足各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保险方案,建立安责险服务制度。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推广、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引导施工企业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险机构承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督促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和积极履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职责。
(三)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从事故预防费用的设置、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方式等两个方面明确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置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保障投保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方面的事故预防服务,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在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方式方面,保险机构应自行或委托具有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拥有从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四)明确保障措施。采取健全考核机制、规范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从严责任追究等四项措施,保障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的推进。一是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保和服务机构评价机制,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二是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服务指引规范服务。三是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省应急部门安责险信息平台,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四是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施工企业、保险机构的不当行为,依法处理或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