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3作者:admin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过程

  《裁量基准》修订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近两年新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幅度。广泛征求了全区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以及相关行政法学专家,建筑领域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住建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累计收到意见建议438条,对其中129条反馈意见进行吸收采纳。在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循合法合规、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此外,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已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最终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送审稿,于1月29日,经2024年第1次厅务会审定通过,2月22日,经2024年第3次厅党组会审定通过。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修订主要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中的350项处罚事项一一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增加,以及机构改革对职能的划转,删除了相应的基本编码及罚则28项,新增加了燃气、消防、市容环卫、工程监理、造价等42项。将原《裁量基准》中12类241项裁量基准修订合并为6类,共计364项,分别为:城市管理类;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类;从业人员类;建筑节能、建筑设计类;招投标及造价类。六类共计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123部。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具体划分,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以三档为基本标准进行划分,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优化了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jd/202404/t20240424_452054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