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作者:admin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藏建招〔2024〕115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印发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七部委令11号公布、九部委令23号修改)《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的受理及处理。

  

  本办法所称异议人和投诉人是指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异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投诉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并通过其官网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办公)地址。

  

  第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非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异议人或投诉人不得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负责行政监督的部门对转办的投诉,自投诉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转办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及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异议、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异议和投诉,应书面告知异议人或投诉人(异议及投诉处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格式见附件二),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一并提供。异议应当在交易平台线上提出或开标现场提出的除外。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条 对异议事项及其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现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一)异议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二)未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按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

  

  (四)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人(授权代理人)和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完成,开标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五)招标人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无新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六)异议人撤回异议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告知异议人可进行补正及异议人重新提交异议书的期限,异议人逾期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书内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对异议书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应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四),制作记录并存档;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因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时间较长,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招标人拒绝核实或者未经核实答复异议人的,异议人可以凭其已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的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招标人改正,改正期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涉及到的网站证明材料需在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官方网站获取)。

  

  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格式见附件五)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网上和其他非实名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十七条 投诉人应对投诉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失实投诉和虚假恶意投诉。

  

  失实投诉是指投诉人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做的不符合实际的投诉。

  

  虚假恶意投诉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

  

  第十八条 失实投诉或者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通报、公开投诉人相关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格式见附件七)。准予撤回的,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是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投诉调查人员有权按规定查阅和复制与该投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处理投诉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格式见附件八),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六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格式见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

  

  (一)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

  

  (二)隐匿或者伪报相关证据或者材料;

  

  (三)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调查约谈、实地取证;

  

  (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对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二)对于招标人,属于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属于企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四)对于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五)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其投诉,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六)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异议处理不当或超过处理时限导致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查实,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异议和投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格式见附件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藏建法〔2008〕139号)同时停止。

  

  

  

  附件:

  

  一、异议及投诉处理基本流程

  

  二、异议书(格式)

  

  三、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

  

  四、异议答复书(格式)

  

  五、投诉书(格式)

  

  六、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

  

  七、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八、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九、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汇总表(格式)

  

  附件1:异议及投诉处理基本流程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是

  否

  

  

  

  附件2:异议书(格式)

  

  

  

  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

  

  异议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异议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如果有): 。

  

  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的,与该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此致:(招标人)

  

  

  

  

  

  异议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3: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

  

  

  

  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

  

  〔 〕第   号

  

  

  

  异议人:

  

  你(你单位)的异议书收悉。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理由)。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此通知。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4:异议答复书(格式)

  

  

  

  异议答复书(格式)

  

  〔 〕第   号

  

  

  

  异议人:

  

  你(你单位)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中向我单位提出了异议。我单位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5:投诉书(格式)

  

  

  

  投诉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有效联系方式:

  

  授权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地址: 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该投诉事项未(或者已)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未(或者已)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保证未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与该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此致:(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件:1.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与该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

  

  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6: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

  

  

  

  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 项的情形。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此通知。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要求撤回(项目名称)的投诉,该投诉我单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以下两者选其一):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不准撤回,我单位将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

  

  

    

  

  

  附件8: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项目名称:……)

  

  

  

  陈述和申辩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联系电话:

  

  你单位《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项目名称:……)》收悉。我(我单位)陈述和申辩如下:

  

   。

  

  此致:(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陈述和申辩人:(个人签字或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  

  附件10: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汇总表(格式)

  

   (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汇总表(格式)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

  工程名称

  投诉人

  投诉时间

  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情况

  处理决定

  做出时间

  

  

  

  

  

  

  

  

  

  

  

  

  

  

  

  

  

  

  

  

  

  

  

  

  

  

  

  

  

  

  

  

  

  

  

  

  

  

  

  

  

  

  

  

  

  

  

  

  

  注:“处理情况”填写驳回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招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等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围标、串标、买标、卖标、陪标等形式。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的认定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依托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依法依规及时认定并严厉查处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章 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XZTB电子文档记录的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id、硬盘序列号、主板特征码、操作系统特征码等硬件信息中三条以上相同的;

  

  (三)在开标或专家核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签章)相互混装的;

  

  (四)工程量清单中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呈规律性差异的;

  

  (五)不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可竞争费用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且错误相同的;

  (六)定额套取错误一致,安装工程清单子目主材名称存在一致的;  

  (七)投标人篡改软硬件信息的;

  

  (八)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

  

  (二)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评标情况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伪造、篡改、损毁平台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影响、改变招标投标结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行政监管人员存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关注施工招投标交易系统运行,对平台交易数据进行全程实时自动监管,及时预警异常操作,确保整个交易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招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串通投标的,依法实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附基础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资金流转进行抽查。

  

  第四章 处理和移送

  

  第十二条 投标人之间涉嫌串通投标的,由工程所在地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为定期通告,要求投标人3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根据投标人材料主管部门判断是否进行证据保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限期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理结果上报至属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工程所在地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相关线索资料(附件一)3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流程详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工程所在地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移送、立案情况上报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串通投标案件的立案、处罚和移送工作,督促工程所在地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对拒不履职或配合的,应提醒地方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或依规处罚。

  

  第十四条 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被调查投标人进行标注,注明前述投标人处于涉嫌串通投标立案调查阶段,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标注。

  处于立案调查阶段的涉嫌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标注信息应在评标报告中显示,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限制投标人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罚期限为两年。处罚期满后,建设企业再次参与建设活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关注,持续跟踪。

  

  第十六条 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招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人员,工作中存在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内立案、查处和移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追溯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证据保全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公安机关):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 (投标单位名称) 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的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单位。

  

  

  

  附件:1、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 日立项,于 年 月 日发布公告,于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开标地点为 ,共计 家单位参与此次投标,开标具体情况见下表。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为 。

                                                                                                                                                                         

  

  投标单位名称

  清标情况

  评标得分

  备注

  

  

  

  

  

  

  

  

  

  

  

  

  

  

  

  二、调查取证过程

  (详细写明调查取证过程)  

  

  三、结论  

  经调查,(投标单位名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 (法律法规)第 条第 款。

    

  

    

  

  

  附件2

  串通投标行为处理流程图  

  

  

    

  

    

         

    

  


原文链接: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408/t20240813_42990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