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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4作者:admin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经营领域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燃气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我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宁建规发〔2024〕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举办奖励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3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2024年国务院安委会出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机制,落实奖励资金、完善保密制度,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燃气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据宁夏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借鉴参照《宁夏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及奖励实施办法》及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办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中所指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燃气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政策制度的行为。非城镇燃气经营方面安全隐患和违法举报事项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举报投诉的程序及时限。

  燃气经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程序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和“谁承办、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执行。举报人应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级燃气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线索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地级市的,原则由被举报主体所在地的县(区)级燃气管理部门核查办理,超出县(区)级燃气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由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核查办理,超出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由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核查办理。举报人首次直接向自治区、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举报的,转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级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及做好跟踪督办。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由于无故不予受理、未按要求办理或办理结果存在异议等原因,转交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核查办理的,核查属实后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将核查认定结果及奖励意见移交具体责任市、县(区)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实施,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地区予以通报。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事项后,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情形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的燃气管理部门于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四、举报奖励的金额标准及认定依据。

  燃气经营举报奖励金额按照违法行为500元、重大隐患300元、一般隐患100元的标准执行,同一举报事项既属于安全隐患又属于违法行为的按照500元奖励标准执行。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燃气经营重大隐患的认定依据为违反住建部印发的《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行为,燃气经营一般隐患认定依据为危害程度较小,未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列为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不予奖励、涉及刑事犯罪等情形。

  本办法第十三条、十九条分别明确了举报投诉不予奖励的多种情形。其中第十三条适用于举报投诉受理前期对相关投诉行为的初步判定,包括已被立案查处、事实不清、无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人与监管部门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第十九条适用于核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伪造举报材料、谎报或恶意举报等行为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的,可由燃气管理部门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六、举报奖励资金的领取及来源。

  本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申领机构为负责调查处理的燃气管理部门,奖金发放一般由燃气管理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负责,举报人申领奖励时应持个人有效证件办理申领手续,无法现场申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并将奖金汇至举报人银行账户。举报奖励经费一般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提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的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jd/202408/t20240822_463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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