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 〔2024〕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园林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作要求,现就我省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规定通知如下:
自2024年10月10日起,将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延续等,调整为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核发。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