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优化升级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2024年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2024修订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特别程序清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2024修订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特别程序清单》是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事项清单示范文本(2022修订版)》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3.0》《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以及《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有关内容,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完善,全流程审批事项清单为62项。
二、各地应在省级审批事项清单基础上修订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标准化要求,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收件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各地应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特别程序清单(2024版)》要求,配置有关事项涉及的特殊程序,并根据审批项目实际情况将特殊程序全过程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
附件: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2024修订版)
2.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特别程序清单
(2024版)
江西省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2024修订版)
基本事项名称 | 基本事项编码 | 子项目名称 | 子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省级主管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001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新办) | 0010001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 的通知》(国发〔2016〕 72 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变更) | 0010002 | 行政许可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002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新办) | 0020001 | 行政备案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变更) | 0020002 | 行政备案 |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003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新办) |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40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新办) | 004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0040002 | 行政许可 |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0050000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新办) | 0050001 |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更) | 0050002 |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延期) | 0050003 |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006000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办) | 006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0060002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 0060003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办) | 0060004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0060005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 0060006 |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007000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 | 0070001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0070002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 | 0070003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 | 0070004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0070005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 | 0070006 |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0080000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结建审批) | 0080001 | 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省国动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易地建设审批) | 0080002 |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 0080003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009000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0090001 | 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0090002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 | 0090003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设计审查) | 0090004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10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省住建厅 | ||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0110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 | 省住建厅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0120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新办) | 012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 | 省住建厅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 | 0120002 | 行政许可 | 省住建厅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 | 0120003 | 行政许可 | 省住建厅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 0130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自然资源厅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014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省住建厅 |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0150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省住建厅 |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0160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24号) | 省国动办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0170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0180000 | 行政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019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 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 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022000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长期) | 022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省林业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0260000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应急厅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0290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029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0290002 | 行政许可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0290003 | 行政许可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0290004 | 行政许可 |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030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省文旅厅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031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国安厅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0330000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田水利条例》 | 省水利厅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0340000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 省民宗局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035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省生态环境厅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360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 036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53号) | 省水利厅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 0360002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037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办) | 037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省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变更) | 0370002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延期) | 0370003 | |||||
取水许可 | 0380000 | 取水许可(新办) | 0380001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变更) | 0380002 | |||||
取水许可(延续) | 0380003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0390000 | 强制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省自然资源厅 |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0400000 | 强制性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省地震局 |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0410000 | 强制性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应急厅 |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046000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住建厅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47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应急厅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48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应急厅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049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省气象局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0510000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新办) | 0510001 |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 | 省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变更) | 0510002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延期) | 0510003 |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52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省交通厅 | ||
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 0550000 | 行政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570000 | 行政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省气象局 |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580000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0580001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省住建厅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0580002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0580003 |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0590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 | 省住建厅 |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0600000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省住建厅 |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061000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0610001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 | 省住建厅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0610002 |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62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省交通厅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0640000 | 行政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省气象局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0650000 | 行政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省住建厅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0660000 | 行政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省住建厅 |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670000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省交通厅 |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9020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省国动办 |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9030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住建厅 |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9040000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省地震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9050000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省住建厅 | ||
涉路施工许可 | 9070000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厅 |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9080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省住建厅 | ||
建筑物门(楼)牌编码确认 | 9090000 | 技术审查 | 省公安厅 | |||
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 9100000 | 行政许可 | 省住建厅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9110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住建厅 |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9990000 | 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 省气象局 | ||
雷击风险评估 | 9990000 | 技术审查 |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三次修正 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 省气象局 | ||
其他 | 9990000 |
附件2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特别程序清单(2024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特别程序名称 | 特别程序主要依据 | 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 特别程序办理时限(工作日)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0010000) | 征求部门或地方政府意见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 核准机关认为需要征求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的项目。 | 法定时限:7建议承诺时限:5 |
2 | 委托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核准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20 | |
3 | 征求公众意见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可能对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等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 法定时限:7建议承诺时限:5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0050000) | 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20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0040000) | 专家论证 |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 |
6 | 现场踏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100000) | 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的特殊建设工程 |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法定时限:20(从省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建议承诺时限:20 |
8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0130000) | 竣工规划勘验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20建议承诺时限:20 |
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0140000) | 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 | 法定时限:15日(非工作日)建议承诺时限:15日 |
10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0190000) | 报上级部门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明确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二)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报国土资源部:...五、加强审批管理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20建议承诺时限:20 |
1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0220000) | 公示(林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5建议承诺时限:5 |
12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250000) | 现场查验(林地、草原)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14年4月修改)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基本情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面积、类型、等级和相关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和承包经营权者数量和补偿情况;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内草原和未批先建等情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10建议承诺时限:10 |
1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0290000) | 技术审查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五、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条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视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高效地开展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30 |
14 |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需要听证的项目。 | 法定时限:25建议承诺时限:25 | |
1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0300000) | 报请省级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 由考古发掘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共同商定。 |
16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0310000) | 书面审查 | 《江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 |
17 | 现场勘察 | 《江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 | |
18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三款)有关军事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需要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通常不得超过九十日。第七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90 | |
19 | 检测鉴定 |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国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六)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第二十三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 重大复杂建设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
20 | 专家评审 | 江西省反间蝶工作条例 | 重大复杂建设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
21 | 报上级部门复核 |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重大敏感建设项目复核制度》 | 重大敏感建设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5 | |
22 | 现场验收 | 《江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竣工验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2 | |
2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0330000) | 技术审查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30 |
24 |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需要听证的项目。 | 法定时限:25建议承诺时限:25 | |
25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0350000) | 受理公示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部令 第4号)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 第14号)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10(报告书)建议承诺时限:10(报告书)、5(报告表) |
26 | 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 第14号)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30 | |
27 | 批前公示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部令 第4号)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5(报告书)建议承诺时限:5(报告书)、5(报告表) | |
2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360000) | 技术审查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30 |
29 |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第五条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需要听证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30 | |
3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0370000) | 委托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30 |
31 | 取水许可(0380000) | 技术审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30 |
32 | 征求部门意见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第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 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的项目。 | 法定时限:10建议承诺时限:10 | |
33 |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需要听证的项目。 | 法定时限:20建议承诺时限:20 | |
34 | 现场核验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
35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0460000) | 专家审查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25建议承诺时限:12(计入审批时限) |
36 | 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 法定时限:25建议承诺时限:12(计入审批时限) | |
3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0490000) | 现场踏勘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20 |
38 | 现场复查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39 | 专家论证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复查的。 | 建议承诺时限:10 | |
40 | 技术审查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为有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 | 法定时限:30建议承诺时限:30 | |
41 | 听证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4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0500000) | 专家评审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 根据审批需要。 | 建议承诺时限:20 |
43 | 听证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4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0510000) | 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30 建议承诺时限:20 |
45 | 专家审查 | 政府投资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 法定时限:10建议承诺时限:10(计入审批时限) | ||
46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0670000) | 现场检查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 公路工程。 | 法定时限:10建议承诺时限:10 |
4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0570000) | 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10建议承诺时限:8 |
48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0640000) | 委托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法定时限:10建议承诺时限:8 |
4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0260000) | 专家评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法定时限:45建议承诺时限:15 |
5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47000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定时限:20建议承诺时限:15 | ||
51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480000)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52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9040000) | 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 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 | 法定时限:15建议承诺时限:15 |
5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0580000) | 现场勘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54 | 报上级部门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55 | 专家评审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八、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有安全评估报告;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需办理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的。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5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610000) | 现场勘察 |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57 | 报上级部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一千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十株、灌木十丛或者绿篱十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同一工程项目需一次一处砍伐、移植乔木十株、灌木十丛或者绿篱十米以上的;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占用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58 | 听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和非法侵占绿地。确因工程需要进行调整或移植树木侵占绿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并严格把关,提前公示建设(改造)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同一工程项目需一次一处砍伐、移植乔木十株、灌木十丛或者绿篱十米以上的,或需迁移古树名木、占用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市树木和绿地得到有效保护。 | 同一工程项目需一次一处砍伐、移植乔木十株、灌木十丛或者绿篱十米以上的;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占用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 建议承诺时限:25 | |
59 | 公示公告 | 建议承诺时限:10 | |||
6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9030000) | 现场勘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附件第107项。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61 | 专家论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20 | |
62 | 听证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25 | ||
63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9080000) | 现场勘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6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9110000) | 现场勘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建议承诺时限:10 |
备注: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别程序代码及对应特别程序类型分为8类,具体包括:1.现场勘察(含实地核查、现场验收等);2.专家评审(含专家论证、技术评审等);3.集体讨论(含集体研究、部门会审等);4.社会听证;5.公示公告(含受理、拟审批公示等);6.上报或转报事项的规范意见;7.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等特殊环节;8.其他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