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完善管理制度的需要。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修订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印发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明确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二)规范行业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不断壮大,检测技术力量明显增强,同时,一些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如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低等。为破解现实问题,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需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主要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
三、起草过程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为依据,在充分开展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围绕破解当前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拟了《实施细则》初稿。2024年5月,召开座谈会,邀请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代表对初稿提出意见建议。9月,正式征求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同步在我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50条意见建议,采纳12条、未采纳38条。
结合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10月18日经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过。同日,经2024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10月28日经厅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检测资质管理。一是明确了申报审批路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和审批。二是明确了考核若干问题,如,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仪器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且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清晰、不易脱落的本机构标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等。三是简化了资质申请材料,企业工商信息、人员身份证、注册人员资格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实行“资质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二)关于进赣备案登记。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通过“企业进赣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备案登记,经查验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要求的,发放《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备案登记证》,证书有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
(三)关于检测活动管理。一是列举了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若干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包括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三是细化了检测报告批准人及加盖印章的相关要求。四是细化了检测机构跨设区市承担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有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时,如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应满足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检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