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广大建筑业企业:
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管证)“人证分离”,以及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许证)延期申请过程中,未给行业主管部门留下足够审核时间,导致相关证书管理工作存在不严谨性、不连续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请示住建部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安管证的监管
自2024年10月1日起,区内外建筑企业在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事宜时,除原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须提交变更人员当月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需包含在新聘用企业的当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社保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可查询),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借鉴区外省(市)住建部门审核安管证变更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利用现有平台开发人脸识别功能,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
二、严控安许证延期申请时限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项中,普遍存在未按要求提前申请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手续”,为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确保审核机关有足够时限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请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在安许证期满15日前,上传延期材料,逾期申报将按新办处理。
联系人及业务咨询电话:
格桑塔吉,0891-6836352(厅质量安全管理处)
郭汭,0891-6677402(自治区三级服务大厅二楼232室)。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