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新建100米以上住宅
11月12日上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管控意见》),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加强高层建筑高度管控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介绍,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高度不断刷新,也向推动现代化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应对这些挑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管控意见》,旨在通过从严从细的管控要求,推动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管控意见》对城市新建高层建筑按照常住人口规模作出更加具体和严格的限定,在国家要求按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进行分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新增人口100万城市建筑高度控制线要求。明确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
规范高层建筑报审程序
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把关。国家根据城区常住人口规模,要求有关城市新建150米或250米以上建筑的,需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避免城市盲目“攀高”、全面提升科学决策水平,《管控意见》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项目范围拓展至所有城市新建的100米以上建筑。此项措施旨在更加全面地将高层建筑纳入政府决策工作体系中,确保有关规划建设工作在城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从源头加强项目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促进规划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并进。
同时,科学引导高层建筑选址布局。《管控意见》提出有关推动消防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促进规划更好协调解决高层建筑建设及其周边设施配套的空间需求。根据现行江苏省详细规划编制指南中确定的重点区域,强化对建筑高度、规模等的空间管控要求,从源头促进建筑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科学有序。综合城市功能布局、人口分布等因素,引导高层建筑在安全、适宜的地段建设,在选址布局中明确加强消防、安全、风貌、交通组织等方面严格论证的要求。
坚持建筑品质与质量安全并重
今年2月,江苏出台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若干措施,南京、无锡、苏州等地创新实践,也同步出台了推动住宅品质提升的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改善型住宅项目建设。为此,《管控意见》针对高层建筑建设项目,通过明确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设计建造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提升建筑品质。
在设计环节,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报省级部门进行抗震、消防等方面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的工程项目类型。在建造环节,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施设备、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管理要求。在验收环节,明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重点内容,坚决把好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关口。同时,围绕完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育等方面,明确提升建筑品质的技术支撑措施。
此外,还强化协同联动提升安全韧性水平。《管控意见》提出在各个环节落实有关消防等安全性要求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良好机制,共同筑牢建筑安全底线。比如项目审批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需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规划许可时,对涉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内容,自然资源部门需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竣工验收时,结合高层建筑“六熟悉”,需由消防部门协助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取)水试验等方面进行测试。
此次《管控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在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将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下一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管控意见》的政策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监督督促力度,确保意见落细落实。
记者 殷文静
2024年11月13日《江南时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