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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9作者:admin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背景

  为规范我省工程总承包管理,我厅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并于2020年1月印发了《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和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闽建筑〔2020〕2号),对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先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场相继出现了EPC+O,EPC+F,EPC+基金(股权)等新业态,需要结合新要求、新业态,对我省的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予以优化。

  二、主要内容

  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共四章计三十一条,并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关于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结合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一是工程总承包的内容增加勘察,具体项目中由招标人决定招标内容是否包含勘察;二是明确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工程总承包范围向投融资、运维等方向延伸。

  2.关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范围。继续沿用原有做法,明确规定2亿元以下工程费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于中小规模项目,引导招标人使用传统的设计、施工分工实施的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空间。

  3.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实施阶段。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政策文件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的政策进行衔接,将原有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单资质要求(只需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调整为须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允许采用联合体。

  5.关于类似业绩工程的设置。明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要求和加分条件,并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指标、指标值、年限进行规定。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方面,结合上述新的管理规定和评标办法对原来范本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是否应用企业信用分;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体工程设计和主体工程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的,或由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联合体实施的,或由同一母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体实施的可以酌情加分。

  评标办法方面,评标办法共四章计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为:对原来的综合评估法细分为A、B、C三类,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其中,A类评标办法适用于一般性工程总承包项目;B类评标办法适用于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C类评标办法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招标项目,并明确投融资、运维等因素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10%。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建筑业处

  咨询电话:0591-87610236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411/t20241129_65861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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