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修订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新增设定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违法行为,调整了原有各类涉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为规范《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指导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范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三、适用范围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含3类违法行为,共14项行政处罚事项。
(一)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违法行为1项。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
(1)处罚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按照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面积的比例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
(二)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4项。
1.城市绿地管理方面违法行为3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逾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的。
(1)设定“首违免罚”:初次违法且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当场退还(整改)、恢复原状(按质量要求恢复)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3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相同,均按照案涉城市绿地面积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
2.树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1项: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
(1)按照迁移树木胸径、砍伐树木地径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
(2)迁移导致树木死亡以及砍伐、迁移历史名园等重要场所树木的行为纳入较重档次,不以胸径或地径衡量。
(三)禁止从事的违法行为9项。
1.8项处罚额度相同的违法行为: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非法采石、取土的,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1)按照破坏的树木数量、胸径,城市绿地面积,绿化设施数量等分别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
(2)对造成树木死亡的,设置“严重”档次。
(3)除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外的7项违法行为设定“首违免罚”。
2.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违法行为。
(1)按照树木胸径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
(2)对造成树木死亡或截除树干顶端生长点造成树木形态无法恢复的,设置“严重”档次。
五、亮点特色
(一)逐一设定。对应《条例》设定的14种违法行为,以表格方式逐一列明事项名称、定性和处罚条款,设定对应的裁量基准。
(二)科学分档。按照“较轻、一般、较重”的普遍性原则进行分档,明确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有“导致树木死亡”的加重情形的,额外增加“严重”情形。
(三)首违免罚。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工作要求,对其中的10个违法事项设定“首违免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