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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赣建撤〔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2-10作者:admin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江西宇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西量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BQPG17

  法定代表人:汪金宝

  单位地址:九江市都昌县大港镇大港街农贸市场一楼63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5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了技术负责人刘凤勤个人虚假业绩,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厅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9月22日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等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2/5/art_51562_5078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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