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2.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渠道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楼业务大厅(延安西路1号建设大厦)。
(二)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遵义路65号)。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提取公积金支付配偶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进行委托授权,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要求
(一)所购住房为期房的,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所购住房为现房的,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提供的资金账户。
七、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附件:政策解读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本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如何确定?
答:包括未结清的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缴存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18个月内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提取时,对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能通过系统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怎么办理?
答:缴存人可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原件申请办理。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过其他查询渠道核查属实的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