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4〕50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坚决防范遏制住宅装修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装修登记申请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签订装修服务协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附件1),重点强调不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能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
二、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装修巡视检查,每个装修周期不少于两次入户检查,并做好记录,填写《住宅物业项目装修安全巡查表》(附件2)。各物业管理单位要提醒装修人、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重点加强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的规范管理,以及对装修人、装修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检查与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因装修造成共用部分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装修活动的现场巡查检查,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责任,发现装修人存在装修禁止行为的,应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社区或属地住建(房管)部门。
三、强化正面宣传引导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引导市民树立文明装修理念,提高房屋安全使用意识。物业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等多种宣传形式,提醒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附件:1.装修现场安全告知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