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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核查人员公示及资格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8作者:admin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关于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19号)及我省《关于做好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国家和省人事考试管理部门最新资格考试考务规范化要求,对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核查人员予以公示和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

  (一)现对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核查人员(见附件1)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核查名单人员,无需进行审核。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5日。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核查名单人员的监督举报,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监督举报邮箱:zjtkhshjd@163.com。

  (二)参加核查人员包含的情形:

  1.报考时承诺后撤回、未选择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2.报考免试级别的;

  3.报考时报名系统自动识别核验学历学位线上未通过的;

  4.报考时报名系统自动识别所学专业与允许报考专业不完全匹配的;

  5.报考时报名系统自动识别工作年限或专业年限存疑的;

  6.按照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定,由考务系统自动确定的抽查人员;

  7.被投诉举报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监管的情形。

  二、资格审查

  本次核查全程运用在线集中核查,请核查人员及时进入http://222.143.32.83:9022/注册,登录后按对应类别报名条件要求上传证明材料,务必更新填写本人手机号码,之后请关注平台审核进度,保持手机畅通。

  资格核查采取“首次核查、补充核查”两轮制,其中补充核查包括未参加首次核查和首次核查未完成的人员。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为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核查期间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认证报告、工作年限证明、社保缴纳等)的将不予通过,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首次核查

  核查资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截止后系统关闭,耐心等待首批核查结果公布;线上集中核查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

  2.补充核查

  补充核查资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6日,截止后系统关闭;线上集中核查时间为2025年1月7日至1月16日。

  补充核查结果将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请及时关注以确保后续资格证书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三、证书获取

  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均由国家制发。未列入核查名单和参加核查结果合格的人员,经公示公布后由省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同步提交国家考试管理部门,一般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印制纸质证书和制发电子证书,请考生耐心等待。

  电子证书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纸质证书可通过预约邮寄或现场两种方式进行领取,邮寄领取办法详见附件2,未选择邮寄领取的人员请等待现场领取。

  四、注意事项

  (一)考后资格核查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或代办机构,请核查人员自行注册并按照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上传资料。

  (二)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加免基础科目(增报专业、免二科)考试条件的考生务必上传证明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否则将按不符合报考条件处理。

  (三)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附件:1.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核查人员名单.pdf

  2.证书预约邮寄办法.docx

  2024年12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4/12-12/309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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