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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新政

发布时间:2020-05-27作者:佚名来源:

  近日,一条好消息刷爆了朋友圈,“北京城镇职工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单位和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这是北京基本医保政策的新变化。

  职工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在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最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到: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该通知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相关一系列新政发布后,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据悉,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次报销标准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起付标准39525元以上费用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二次报销70%,具体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实际结算清单计算,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

  大病保障城乡一体、待遇一致,按年度结算

  同时北京市明确,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为此北京对于起付标准做出联动调整;另外,城乡大病保障在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也调整为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此外,医保政策还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对于大家关心的支付问题,在医保结算过程中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其中,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据介绍,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预计可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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