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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仲裁法律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2020-07-14作者:zhangpeng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仲裁法律制度简介

  1、什么是民商事仲裁?

  人们常说,“打官司,进法院”,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解决经济和部分民事纠纷,还有另一套法律制度,那就是仲裁。

  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它不是法学家的创造,而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创造,其正式发端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发展于欧洲中世纪,近代以来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在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公断”,我国汉代即有类似仲裁制度的“三老”制度存在,所谓“三老”制度就是乡间推选三名最为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具体处理乡间各种纠纷。此种乡间的居间裁判只是仲裁的早期阶段,那时的仲裁从内容到形式都比较简单,裁决的执行也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点的约束而自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现代仲裁则是指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仲裁制度,仲裁裁决也受到了法律的调整,其执行力不仅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公约的认可,在国内和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可执行。

  2、为什么选择民商事仲裁?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1)双方自愿。相比诉讼,当事人自由选择权更大,自由选择的范围更广,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由法律、国际贸易、建设工程、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的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信息保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达到既解决当事人现有纠纷,又维护当事人继续合作关系的双赢目的。

  (4)一裁终局。与诉讼两审终审不同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方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方式提起,并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能够证明仲裁请求的基本证据。除此之外,自然人应当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应当递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递交相应的委托授权书。

  4、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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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应注意申请时间、申请法院、申请材料三个问题。

  (1)申请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执行期限自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起算。

  (2)申请法院。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仲裁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简介

  1、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概况

  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由重庆仲裁委员会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建,是公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重庆工程建设领域较早推行了仲裁法律制度。2004年,重庆仲裁委在市建委设立了建设工程仲裁调解中心,2007经批准更名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我院拥有一支由450余名专家仲裁员组成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其中包含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定额、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数十人,在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公平裁决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截至目前,我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金额累计已达5000余万元。

  2、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案件受理范围

  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依法有权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造价、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我院可以受理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的建设工程类合同仲裁案件。标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仲裁案件由我院立案再移交并协助重庆仲裁委员会处理。

  3、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推荐的仲裁条款和协议

  (1)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进行仲裁。

  (2)仲裁协议(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合同文本中无仲裁条款时):甲、乙双方在X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现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进行仲裁。

  (3)仲裁协议(适用于当事人已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甲、乙双方在X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现双方已就该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依据该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4、联系方式

  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城乡建委19楼

  电话(传真):63861955;邮编:400014

  联系人:邹洁 联系电话:1399606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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