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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函

发布时间:2019-01-12作者:来源:

黑建函〔2019〕14号 哈尔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省级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9号)要求,现将省住建厅权限内12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给哈尔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行使住房城乡建设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 一、委托事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含乙级暂定)资质认定; (二)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三)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四)权限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五)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七)权限内建筑活动执业资格注册; (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九)二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审批责任 受委托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办理权限,落实审批责任,实现全过程留痕。对我厅委托审批的事项,受委托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二)严格审批监管 受委托部门要加强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承办新区内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加强对委托事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委托事项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 (三)提升服务水平 受委托部门要编印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做好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及台账管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每年归档。严格落实四零承诺,不断提高办事服务质量。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受委托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行政审批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指导受委托部门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加快信息化对接进程,提高受委托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我厅将对受托审批情况开展随机督查,对违规审批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并按程序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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