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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参与审计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2)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来源:

  那么实践中这类中介机构协审人员由谁监管呢?
  一是建设单位的项目监管。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整个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不可推卸的项目管理职责,其包括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应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财审机关的业务监管。审计机关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故此应对政府项目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住建部门的行业监管。审计中介机构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范畴,其协审负责人员主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此类企业和人员的行业管理职责在住建部门的造价管理单位,造价管理单位应对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裁决,规范其执业活动,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查处。
  四是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管。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工作过程中,一旦出现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根据其人员和业务性质,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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