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知识 > 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制困境与出路(3)

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制困境与出路(3)

发布时间:2019-03-07作者:来源:

  绿色金融发展法制困境的出路
  加强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制保障, 总体思路是从严格环境法律责任和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制度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形成“环境违法将受严惩, 环境守法有利可图”的局面, 从而促使企业对绿色金融业务产生强烈需求, 金融机构真正有动力提供与改进绿色金融业务。
  系统加大追责力度, 提升环境执法效率
  从民事法律责任角度而言,应将环境损害纳入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害是国际通行做法。例如, 美国《超级基金法》第1条第6款规定, 该法所指损害包括自然资源的损伤和灭失所造成的损害, 政府可以向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主张恢复环境的费用。德国《环境责任法》也有类似规定。在国际法层面,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等均规定污染者应赔偿恢复受损环境的合理费用。
  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立法应当明确污染者赔偿受污染环境的修复费用。对于现存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 可通过发展环境损害专业鉴定机构的方式解决。对于谁来主张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 考虑到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应由检察机关等公共机构来主张, 具体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此外, 根据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商业银行为污染项目提供融资并造成环境损害, 商业银行须与污染者一道对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威慑力, 对其放贷行为形成了有效约束, 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从行政法律责任角度而言, 应大幅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 同时提升执法效率。第一, 大幅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 避免出现“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 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守法”的现象。就具体实现方式而言:一方面可以采用弹性较大的处罚规定, 例如对具有违法所得的环境违法行为, 不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而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合理设定处罚数额。美国在环保行政执法的过程中, 设计了专门的计算机程序模型 (BEN模型) 计算处罚数额, 以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 消除违法者由此获得的相对竞争优势。BEN模型所计算的违法收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机会成本, 即违法者没有按时购买处理设施并运行维护所节省的费用用于其他方面可获取的收益;第二部分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即货币的贴现。此举值得我国借鉴。
  第二, 加强对环保部门的授权, 提升环境行政执法效率。对于环境执法领域常用的责任追究措施, 建议立法给予环保部门充分授权。概括起来, 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限期治理的启动权;二是责令停产整顿的启动权;三是查封、扣押权;四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 按照目前的相关立法, 只有工商、税务等少数部门享有。鉴于环保行政执法的严峻性, 应赋予环保部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 以减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执法效率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