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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作者:来源:

黑建函[2019]54号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要加大复工后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并认真在岗履职的,责令整改。 (二)要严把建筑工程开工复工安全管理关,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结合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符合标准规定的开(复)工工程项目及时核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不符合的坚决不允许开工。 (三)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要求,全面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规范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资料。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出入口清洁、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围挡设置、生活区卫生等文明施工工作。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残土和商混运输污染治理与标准化创建有机融合,做好所承担的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 (五)加大对所属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高县(市、区)监管人员素质,全面提升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项目参建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施工单位要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复工前安全生产排查,检查重点包括:1.要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以及省相关文件要求配足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并加强对在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2.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搅拌机等施工机械基础和部件是否沉降、损坏,保险、限位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3.临时用电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漏电保护器、开关等是否可靠、灵敏;4.越冬模板及其支撑是否下沉、倾斜、损坏;5.脚手架基础是否有沉降、损坏,架体是否有变形、倾斜,杆件是否有松动、弯曲,安全网是否残缺、破损;6.四口五临边是否按标准设置防护栏杆(门),防护严密;7.现场砂石、砌体材料、混凝土、构件等堆放有无倾斜、裂缝;8.办公生活用房、宿舍、仓库、围墙等临时设施是否符合防火、防砸等安全要求;9.现场垃圾、残土、冰雪等清运是否安全有序,运送通道是否畅通;10.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整理完善,是否符合要求;11.新进场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培训,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及时下达监理通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时限进行整改。认真做好整改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签署同意复工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组织开展对项目的全面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参建主体要加强春季大风天气火灾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消防部门排查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等区域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大风天动火、用电等制度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五级及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明火作业。 (三)施工单位要利用宣传栏、标语等各种载体开展防火知识宣传,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发动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安全管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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