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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14作者:来源:

延市住建政发〔2019〕16号


各县区、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泥湾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各相关科室,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

根据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8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多单位注册、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树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在岗履职、尽职尽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进一步规范和净化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3月15日前)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策宣传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级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将(专业)资格(注册)证书注册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现象同步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坚决杜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挂证”行为。

各相关建筑企业要迅速展开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住建局建管科,逾期不报的企业将列入建筑市场行为重点监管事项,对其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查处、不定期复查。

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局建管科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全面排查(3月15日至10月3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住建局在门户网站分批次公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申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认定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上报省住建厅按规定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指导监督(3月15日至10月30日)

市住建局持续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督导检查。

三、“挂证”行为的认定

根据住建部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均认定为“挂证”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市住建局由建管科牵头,招标办、造价办参与整合执法人员力量分两批次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进行“地毯式”核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依法查处,信息公开。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当事人、当事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部门协同,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要认真梳理分析,主动作为,合力查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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