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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司法机关要用好正当防卫制度(3)

发布时间:2019-03-27作者:来源:

  谈正当防卫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精神
  新京报: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你怎么看待检察机关的纠错行为?
  沈德咏:我赞赏检察机关的做法。正当防卫是一项体现良法善治的好制度,落实好这一制度,是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敢于和善于适用好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惩罚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于欢案发生后,你曾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后来又发生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陕西反杀案”等,至今年年初的赵宇案。每次案发,都会引发公众关注。你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难点在哪里?
  沈德咏: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从这些案件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和关注,这也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是司法中的难题。
  一方面,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个案中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也会引发重大争议。
  另一方面,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考量过多。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办案机关往往承受着一定的压力。
  当然,这些难点都不应当成为不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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