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理与人情
案件审判要兼顾法律和社会正义
新京报:你曾说,“要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这段话应该如何理解?
沈德咏: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既是不能动摇的原则,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在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
人情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些个人的私人感情和私人利益,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