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日常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登记和备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二、时间和地点 2019年3月25日至4月8日;建设大厦1306房间。 三、所需资料 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年检登记表、工作人员花名册;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省厅备案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劳动合同、人事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年检机构公章)。 一级估价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提供上述1~8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一级估价机构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资料;(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须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3)2名以上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的相关资料(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在我市异地执业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外市估价机构,除需提供上述1-8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估价机构同意在我市从事估价业务的批件;⑵在宿从事估价业务的2名以上专职注册估价师名单及其相关资料(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以上资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相关要求 1、各评估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到备案机构现场采集签字印模、照片。 2、房地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等规范经营,不得压价恶意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纪、违规行为。 3、对于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实行加盖留存章制度,否则,估价报告一律不允许使用。 4、房地产估价机构主管部门应对估价机构的办公现场、档案管理、制度公示等进行现场检查。 5、我局将对本年度估价机构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对于不合格的估价机构、没有备案的估价机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等经营活动。 联系人:吴新军 周宝阳 联系电话:0527-84387317 附件:1-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1-2.房地产估价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2.2019年度估价机构年检登记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