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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8作者:来源: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房〔2019〕1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年检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备案范围

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

二、年检备案条件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1名以上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四)机构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年检备案资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年检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宿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相关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1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2人或宿迁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2人);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名册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年检备案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集中办理已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销售代理公司备案,非新设立的机构逾期不予办理。

新设立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人:吴新军周宝阳;联系电话:84387317

办理地点:市建设大厦1306房间。

五、相关要求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备案。备案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经营。

(一)各经纪机构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取得宿迁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应到备案机构现场采集签字印模、照片。

(二)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两名具有宿迁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人员签名,否则,该经纪服务合同不得进行网签备案工作。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集中公示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宿迁市房地产岗位培训合格证等证书;

2、营业执照;

3、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4、业务流程;

5、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局将对经纪机构的办公现场、档案管理、公示内容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

2、宿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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