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经济责任单一责任审计,向经济建设责任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两种责任审计拓展。
我国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相继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多达50多个专项方案。在业已颁布、实施的诸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方案中,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和暂行规定,正在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但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新的工作,所以不少方面尚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审计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审计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审计的数据基础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的资源环境生态专业素养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审计的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理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可将目前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拓展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参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建立以资源环境生态责任审计为主体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度,形成两种“责任审计”相互并行、相互支撑的审计体系。由经济责任单一责任审计,向经济建设责任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两种责任审计拓展;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向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常态化(包括任中、离任)审计拓展。
二是注重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的基本特征与规律性。相较经济建设责任审计,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更加符合公共事务监管的目标和要求,更加有问题针对性,更加具有专业性,更加需要与专业机构合作,需要运用包括遥感、信息系统等在内的手段;更加具有地区间差异性和因地制宜原则,要注意自然因素影响和自然规律,也更加关注“获得感”。
三是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尽快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制度。重点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的对象(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审计的范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专项方案所规定党委政府职责),明确审计的主体(及其授权规定),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数据和技术支撑等),明确审计报告的主体内容,明确审计结果评价结论方式,明确审计结果的应用方式,以及明确审计的工作机制等。
四是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等,确认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内容。由中办、国办共同发布的该办法,对于考核的内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考核内容,应视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近期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责任,亦是审计的主要内容。
五是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鉴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且专业性、基础性、敏感性强等特点,迫切需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协同化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协同机制,重点就数据共享、事实判断、责任认定等共同进行甄别、会商并达成共识,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是将两种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接近“全责任审计”的审计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应与改进完善经济责任结合起来,不能重复审计,但对两种责任要分别有清晰的界定和评价,分别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