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也就是说,经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和永久性建筑一样可以正常占有、使用、出租。以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妥妥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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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尤其是涉及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必须要认真审查所要承租的房屋是否有产权证明以及产权证是否为出租人本人所有。如果租赁标的房屋为临时建筑的,还需要特别关注其是否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临时建筑许可证》,并且计算租赁时间是否在批准使用的时间范围内,这是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两个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