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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2作者:来源:

  一、出台背景

  我市2005年10月颁布的《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施行十多年,随着城乡建设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需求,原有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要求。目前,我市已建立完善市、县、乡镇三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县四家城建档案馆均创成省级示范馆,乡镇层面建立了72家省级村镇建设档案室。市区城建档案馆藏数量从2006年的1.26万卷增加到目前的13.17万卷,增长了10倍;村镇建设档案由零起步增长到20.5万卷;全市城建档案总量已达50.8万卷。近年来,城建档案在城乡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提供查阅城建档案2000多卷,复印图纸资料3500多张;为西楚活力街区改造前期调研提供了全套数字化图纸基础性资料;为正在实施的宿迁城市地质调查项目提供了365个工程460卷岩土勘察报告档案。为适应新时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加强和改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利用科学管理模式,推进城建档案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轨道,更好的为城乡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罚则、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为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文件名称由《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范围由市区2108平方公里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兼顾了城市和乡镇。

  (二)继承和坚持现行管理体制。目前市区除苏宿工业园区有自己的档案管理中心接收辖区城建档案外(由市住建局授权委托管理),其他各区城建档案均归集到市城建档案馆。《办法》中坚持了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因此,《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区范围内乡镇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工程档案三位一体报送。《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以纸质、电子、声像形式同时报送,报送的纸质档案应当为原件。此项规定有利于将所有建设工程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纸质档案库、电子档案库和声像图片库,为后期利用打下坚实基础。

  (四)明确不动产登记环节查验职责。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十六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结合我市房屋登记职能调整,《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五)强化地下管线报送内容和要求。《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六)增加信用管理措施。在罚则章节,《办法》在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违规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增加了信用管理措施,明确了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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