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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发布时间:2019-05-22作者:来源:

  对与工程建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成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儿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交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沽,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文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秘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为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一)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郜¨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二)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依照《重

  (三)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档案质量的评价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3)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档案验收结果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

  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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