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成效日益凸显,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都通过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设计的功能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司法实践中,诉前调查存在缺乏强制力保障、调查能力不足、调查的程度或证据标准模糊等问题,应当增强诉前调查的刚性保障、夯实诉前调查的要素保障、灵活掌握诉前调查证据标准。
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初步证据标准与严格证据标准之间灵活把握,并应坚持案件证据的底线原则、诉前调查的层次性原则、法律监督的协同配合原则。
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在行政诉讼法第25条增加一款,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成效日益凸显,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都通过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设计的功能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司法实践中,诉前调查存在缺乏强制力保障、调查能力不足、调查的程度或证据标准模糊等问题,应当增强诉前调查的刚性保障、夯实诉前调查的要素保障、灵活掌握诉前调查证据标准。
诉前调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基石
1.诉前调查的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亚类,遵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一般办案流程,需要对待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诉前调查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为开展诉前调查提供了依据。比如,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包括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2.诉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二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三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事实,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四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