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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项目中,哪些情况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2)

发布时间:2019-06-12作者:来源:

  在实践中,征收方为追求高效率工作,会选择在短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以及收集相关意见的程序。这样的行为会严重侵犯被征收放你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此可见,征收方如果短时间完成这些工作,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被征收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故事三:广东小米和征收方就补偿问题一直在进行谈判,然而在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对补偿费用进行明确的列举,补偿事项只有一个总体数额,小米总觉得不对劲,不敢轻易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由上述的法条可知,被征收方在征收项目中,由于实践和法律知识的匮乏,如果征收方不提供详细的支付清单,则无法明确被征收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补偿,在后续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维护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详细收支清单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方可以拒绝交出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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