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的产生是违法的,评估报告并没有给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形成时间是签订协议书之后,不能以此认定结算表错误。给付的款项也是被告自己计算的,原告只是对补偿款总额满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诚实信用,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不能在原告的房屋已经被被告拆除了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是违约的,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完毕剩余的补偿款。
被告认为签订协议时由于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协议内容错误,协议内容与评估报告不符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胶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观点是,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没有按协议完全支付原告补偿款,违背政府诚信原则。被告认为原告采取欺诈等手段签订协议,但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观点是,《征迁补偿款结算表》中已经陈述补偿金额均不再调整。基于诚信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补偿协议未依法解除或者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