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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真实的案例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得不到履行怎么办?(1)

发布时间:2019-07-24作者:来源:

  山东省青岛市进行胶州机场建设,原告赵某所在村被列入拆迁范围,原告就自己的房屋征迁补偿事宜与征迁方即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协商,最终于2015年8月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征迁原告的房屋,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
  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委托当地村委会对交付的房屋进行了验收,出具了《房屋验收合格证》。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在支付了大部分补偿款后剩余的30多万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被告以协议书签订时补偿款计算错误、补偿款与之后的评估报告不符合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委托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团代理后起诉到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剩余的补偿款是错误的,剩余补偿款应当予以支付,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此协议应当得到履行。
  原告对宅基地享有物权,行政征收得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行政部门来具体实施,被告并没有此征收职权,至于征收程序更没有依法进行,原告认为既然被告没有职权依据,没有依法征收,原告依法有权予以拒绝,但双方协商后,原告对补偿价格予以认可,才签订协议。此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与征收是否公平无关,双方应当履行协议,双方协商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也不涉及公共利益。
  原告并不存在欺骗情况。签订协议时候被告有现场录像,被告有二十多个工作人员,而且房屋验收了。征迁补偿款结算表是被告制作的,里面的房屋价值和奖励都是被告定的,原告只关心一个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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