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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独家调查:律师举报新城控股涉嫌违规 举报已受理中小股东维权有望(2)

发布时间:2019-08-09作者:来源:

  按照规定,新城控股在王振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应立即通知新城控股有关人员及部门依法处理,新城控股至迟应在7月2日履行信披义务。但是,新城控股却在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据此前公开报道,7月1日至3日,新城控股共有5笔大宗交易。值得注意的是,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其中,仅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营业部就卖出155.6万股,成交额6500万元。
  由此,两位律师怀疑新城控股有关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在7月1日即王振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后,即已知晓王振华被刑事立案调查的事实,并涉嫌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进行内幕交易。
  范凯州说,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王振华作为一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即是一名公众人物,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的形象、口碑、价值观及利益等具有相当大的关联度,性侵事件足以构成有关规定的重大事件。”范凯州认为,王振华被解除新城控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的行为构成有关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勤勉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安排新城控股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后,亦有义务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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