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小区新选出业主委员会,但不少业主表示自己并未投票,且发现票选过程存在投票箱存放在业委会候选人家中的情况,还有投票时间未截止、候选人自行开箱验票等问题。经投诉,小区所在街道负责人表示,将组织人员去调查和了解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若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及时处理(8月11日《楚天都市报》)。
没有业委会,业主正当权益可能无人代表,缺少组织去与物业沟通协调公共事务;而有了业委会,选举过程是否公开民主,运行是否规范到位,能否真正让业主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这些问题,关系到业主们的现实生活,可以说是最日常、最切身的法律问题。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上述报道中,业主“被代表”选举、不规范的投票计票、不被信任的候选人,这样情景下成立的业委会显然无法实现它最初的设计初衷:服务业主。假如业委会无法保障业主正当权益,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依据现有法律,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民事法律地位,但它作为基层的业主自治小组,既然代表着业主的共同利益,那么民主选举也应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