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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只有民主的业委会,才能保护业主共同权益(2)

发布时间:2019-08-21作者:来源: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公开公平选出的业委会,其运行过程中仍然问题多多,可能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可能无视集体意见私作决定,甚至与物业“搭伙”侵蚀业主们的公共事务管理权,损害业主共有财产。脱离业主民主意见的业委会,伤害业主共同利益,怎么办?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目前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业委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让业主通过诉讼保护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实际上,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根源是业委会成立、运行过程中监管力量的薄弱。根据规定,业主大会要对业委会进行监管,但实际上,业主大会同样是个松散组织,监管强度和能力也更不必说。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是在物业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乡镇政府指导下选举,且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上述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 
  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作用有足够分量、也有能力转为监管的主要力量,甚至依法确定为专门的监管机构。这样能填补业委会运行多年来监管几乎空白的漏洞,推动整改业委会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进而推进业委会在更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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