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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2)

发布时间:2019-08-21作者:来源:

  构建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解决好社会政策托底问题,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新时代民生保障事业的关键是制度创新。在这方面,社会政策作为国家影响福利的政策行为,地位独特,不可替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完善社会政策,为民生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通览各国实践,民生领域的社会政策主要存在再分配型社会政策和发展型社会政策两种模式。再分配型社会政策是伴随福利国家体制出现的,强调公平、普惠、协调,在制度设计上强调项目齐全、覆盖全民、较高标准、较低门槛的准入,在机制上强调国家统揽、政府责任,而比较忽视社会组织、社区、个人的责任。这种模式导致国家负担加重、社会创新乏力、穷人福利依赖、失业上升、经济滞胀等严重问题。发展型社会政策也称为积极社会政策、生产型社会政策等,是西方国家在反思“福利国家”弊端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政策取向。发展型社会政策强调发展、效率与预防,在政策设计上强调创新政策项目、投资人力资本、开发人类潜能、注重福利项目的经济性,在机制上强调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分担共责。发展型社会政策对福利国家走出经济危机、焕发发展活力功不可没,但也存在忽视弱势群体、公平受损、福利下降等问题。
  以上两种社会政策模式都不尽科学合理,但能够为我们提供借鉴和警示。当前,我国建构的社会政策,彰显出发展与民生互构互促、公平与效率相伴相生、国家与社会多元共责的特点,既蕴含“发展”“积极”,也贯彻“协调”“稳妥”,体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理念。这种社会政策,是一种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
  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主张社会政策不应只是单纯的财政支出,不能简单地将社会财富从一个群体转移到另一个群体,而应与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相结合、相融合,将其设计为一种兼具财富的生产和分配功能的制度性安排。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首先和重点强调“积极”,主张社会政策应有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促进民生保障走上新台阶,以更好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同时强调“稳妥”,社会政策不仅应与经济发展协调,内部也应均衡发展,社会政策的任何改革创新都不能导致公平受损、福利下降。概括而言,我国社会政策的“积极”之维重在“尽力而为”,“稳妥”之维重在“量力而行”。
  社会政策的“积极”之维。其一,注重民生保障政策项目的经济性,使其社会性与经济性兼具,实现民生保障项目经济、社会的双重乃至多重效益。其二,注重投资政策对象的人力资本,通过培训和素质教育,增加政策对象参与生产性就业和创业机会。其三,防止和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对于长期贫困、深度贫困人群,除了给予物质帮助和就业扶持外,重视其子女教育,增强其子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能力,帮助其家庭实现脱贫。其四,注重增强政策对象的主体性,激发其改变现状的动机和愿望,实现其自立自强。在这方面,目前精准扶贫注重扶志扶智,可以说找对了方向。
  社会政策的“稳妥”之维。其一,社会政策应坚守底线,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对竞争失利陷入困难、失业和贫困的群体给予基本的社会救助,避免造成社会风险。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通过“社会政策托底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确保安置分流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其二,社会政策应注重均衡,当前主要是补短板,对民生建设七大目标中的短板,要加大投入,实现均衡发展。其三,社会政策应协调发展,协调好各大民生建设目标内部、之间的关系。当下社会政策应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其四,社会政策要适度发展,这个适度主要是指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度,“过”与“不及”都是应当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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