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 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 产权 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 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作为特殊体制遗留产物,其与私有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个人只有公房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 房屋 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进程的推进,现有的很多公房都面临着征收拆迁,而对这些公房的 承租人 (使用者、居住者)来说,因房屋所有权不在自己手中,拆迁补偿问题就成了心头之患。
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而我国法律中目前没有对公房拆迁补偿做统一规定,实际操作大多依据当地政策。
北京京尚律师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以北京为例,向大家简单介绍这种特殊体质遗留产物的拆迁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