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的政策规定
北京市公房的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来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对征收自管公房或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情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将公房拆迁的补偿问题简单总结为“三补两不补”,其中包括对公房所有人(单位或按照规定出资购买公房的所有人)及承租人的补偿,以及不予补偿的情形。
二 公房拆迁的“三补”
根据《通知》规定,自(公房)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供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此时承租人有两种选择:1、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2、不予购买。但该购买行为限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
第一种情况,承租人如选择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则承租人在 购房 后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此时的征收补偿问题类似于一般房屋征收,在此不做具体讨论。
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明确拒绝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一般涉及工龄等具体情况),则该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承租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另行安排房屋安置的方式对承租人进行补偿。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三种特殊情况,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没有就是否购房达成一致的(例如因价格或其他细节原因承租人欲购房但条件未能谈妥等),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两粉评估及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