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把首负责任制写入法律是不够的,还需配套细则。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8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8月22日新华社)。
从相关报道来看,消费者服用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之后,无论是向药厂索赔还是向医院索赔,均有被拒绝的先例,消费者维权之路比较坎坷。一旦把“首负责任制”明确写入药品管理法,显然可以提升消费者维权效率并降低维权成本。
首负责任制不是新概念。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就明确了实行首负责任制。一些行业和地方质量监管中也实行首负责任制。作为与消费者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质量,实行首负责任制是应有之义。
上述修订草案不仅明确了首负责任制,还明确了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就是说这四个方面都有义务履行首负责任制,及时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
之前,虽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踢皮球”现象。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就能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这自然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