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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评:首负责任制落地需要“腿”(2)

发布时间:2019-09-03作者:来源:

  除了有利于消费者维权,首负责任制还对药品生产、销售链条上有关各方也有倒逼功效,即促使各方严格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这样能减少或避免药品质量问题。因为谁都有可能先行赔付,先行赔付者在赔偿、追偿中都要付出成本。
  只有生产流通各方共同履行药品质量责任,才能避免患者吃到问题药品,也才能避免赔偿与追偿。从这个角度讲,首负责任制对促进药品生产及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不过简单把首负责任制写入法律是不够的,还需配套细则。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受害人向药厂或医院索赔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责任主体只想象征性给一点赔偿打发消费者,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接受;有的责任方不承认药品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拿出多种证据等,都造成维权难。
  因此,不仅首负责任制要写入药品管理法,还应该为此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有关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条件、时间、程序、标准等事项。比如责任方在什么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赔偿,若有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消费者。
  之前有消费者喝口服液喝出了异物,药厂也确认情况属实,但只答应给消费者换两盒口服液,后表示赔偿200元,都被消费者拒绝。而消费者提出2万元的赔偿,被药厂认为是勒索。可见如果没有赔偿指导标准,首负责任制可能打折扣。
  首负责任制的最大好处是让责任主体快速赔偿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与责任主体在相关证据、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长时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势必影响到首负责任制的效果。有人建议让第三方介入,这也应该用细则来规范。
  如果用细则明确了先行赔付的条件,既便于消费者准备相关证据,也能防止责任主体提过分要求。如果明确了先行赔付的期限,就能防止责任主体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与消费者博弈。总之,首负责任制是一项好措施,但落地还需要“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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