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让侵权损害发生后索赔有更清晰的依据,既是目的,更是手段。
针对近期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规定(8月22日中国新闻网)。
相比侵权责任法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现行规定,此次草案规定的设计要细得多,共增加了5点:一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