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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评:细化责任支起头顶安全保护网(2)

发布时间:2019-09-12作者:来源:

  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高空抛物坠伤害侵权责任的划分更清晰,除了实施侵权的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建筑管理人对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关系,这事实上是明确了建筑管理人对“头顶安全”的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使得责任的分摊更公平。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连坐”的权利救济设计一直饱受质疑。理性来看,这一条款本义是调查无法证实侵权人的兜底设计,但在实务中往往容易成为有关机关调查避难的借口,执行的偏差透支了条款的公平。此次修订虽然没有删除“连坐”条款,但打了两个补丁:其一,有关机关应当调查,经过法定程序确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才能启动“连坐”索赔,给予前置的保护,也强调了执法管理的责任;其二,明确了“连坐”人员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利。可以说,这是保留“连坐”有限合理的谨慎设计。
  细化“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让侵权损害发生后索赔有更清晰的依据,既是目的,更是手段。高空抛物坠物多发频发,除了居民公共安全、公共文明意识缺失之外,防范治理责任缺失是关键,如建筑所有者、管理者,该如何去防范与管理,公共管理部门如何去监督管理、如何去调查处罚,在说教之外还有具体可行的制约措施,才可能真正支起保护网。应该说草稿的这些规定设计,都将管理相关方面纳入到了侵权责任内调节,如有关机关不尽力调查惩处抛物坠物的行为人,不得使用“连坐”索赔,建筑物所有人、物业等不对居民、业主进行教育管理,不采取监控、隔离网等技防手段,发生了坠物抛物侵权损害,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责任的倒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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